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女子隨旅行社到泰國游玩,途中被石頭絆倒受傷,旅行社認為其應為自己安全負責拒不支付醫療費。記者昨日獲悉,海澱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30%的責任,賠償女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3萬元。
  今年1月19日,王女士夫妻參加一旅行社組織的為期一周的泰國游。在清邁古城游玩時,王女士被身後石頭絆倒,腿部受傷,旅行社領隊將王女士送至當地醫院進行簡單治療,其後,王女士隨團旅行至回國。
  回京後,王女士仍然感覺腿部腫痛,遂住院治療,一個月後病愈出院。王女士就其花費與該旅行社進行協商,但該旅行社認為王女士旅游時只顧拍照才被石頭絆倒,其應為自己的安全負責。協商不成,王女士遂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該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10萬元。
  海澱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作為該活動的組織經營方,有義務保障王女士的安全,且該旅行社並非首次組織泰國游這個項目,更應提醒王女士,起到安全保障義務。另外,王女士在行走過程中,也應註意自身安全,因此可減輕旅行社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旅行社承擔30%責任,賠償王女士3萬元。  (原標題:女子出國游絆倒受傷旅行社被判賠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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