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紀委印發《海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暫行規定》,就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監督責任、監督重點、監督方式、內部管理、駐在部門的主體責任及工作聯繫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從制度層面上解決了派駐機構職責定位模糊、與駐在部門職責分工不清、監督重點不突出,內外銜接不順暢、內部管理不嚴格等問題。
  根據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新部署和中央紀委關於紀檢監察工作的新要求,《暫行規定》對派駐機構的職責作了新的明確定位,即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心任務,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同時強調,派駐機構圍繞職責定位開展工作,不參與屬於駐在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責主業的工作;派駐機構負責人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的,不分管其他業務工作。
  《暫行規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確駐在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體責任,並歸納梳理出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應承擔六個方面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謀劃、部署、統籌推進工作;選好用好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抓好作風建設,整治作風突出問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加強源頭治腐,深化黨風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組織檢查、考核並向上級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對違反責任制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駐在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
  《暫行辦法》對派駐機構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監督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點檢查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以及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法律法規規定、作風建設規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廉潔從政規定等情況。《暫行辦法》還對派駐機構查辦案件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了明確。
  對於派駐機構的內部管理和監督,《暫行規定》從嚴明組織紀律、嚴格落實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履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對因監管不嚴導致派駐機構幹部出現違紀違法問題,或對派駐機構幹部違紀違法問題不及時報告、查處的,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者責任,又追究所在派駐機構主要領導和派出機關分管領導的責任。(海南省紀委)  (原標題:海南省紀委印發規定明確派駐機構職責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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